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桥**,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鄂D****3蓝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注销),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湖北**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至此左转弯由曾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蓝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民警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李某某有酒驾嫌疑,在医院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由医护人员采集李某某静脉血样,并送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8mg/100ml。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曾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报警受理单、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定证书,肇事车辆、呼气检测、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情诊断证明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张某某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8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讯问、询问视频,事发监控视频,现场勘查、吹气、抽血、血样送检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赵歆媛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栋**单元**楼**室,联系电话:1818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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