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客运司机,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园**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鄂P****9号小型面包车从神农架林区大九湖镇鸾英寨酒店出发至金太阳酒店。当日16时许,李某某朋友谢某某驾驶鄂P****9号小型面包车搭载李某某从金太阳酒店前往好时光酒店,到达后谢某某将车停在好时光酒店旁的通道内。李某某觉得谢某某停车的位置不安全,遂驾驶鄂P****9号小型面包车在该通道内挪车,挪车过程中擦撞到田某某停在通道内的一辆老年代步车。后双方协商未果,田某某妻子黄某某报警,民警处警时发现李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大九湖镇卫生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1.14mg/100mL。经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赔偿田某某车辆损失费并获得谅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钱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21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路面监控及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附视频截图照片);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某某某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婕
检察官助理 吴慧珊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887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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