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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琼A****9的五十铃牌轻型板栏货车,从监利市**镇**餐馆出发前往**镇**村,行驶至周老嘴镇中夏路烈士陵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经提取李某某血液送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琼A****9五十铃牌轻型板栏货车照片;2.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亚平

检察官助理:胡媛媛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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