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穴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晚00时40分许,当其驾车(浙C****3)由武穴市**大道东向西行驶至理工中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路面设置的警示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告人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武穴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17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到案情况、前科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接受讯问及抽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5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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