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村**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鄂A****6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临空港大道金北二路路口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211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抽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4.29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证言;3.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4.呼气酒精检测及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及视频;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玲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村**号联系电话:1334349****;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80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