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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70********,汉族,专科毕业,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办事处****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9时44分,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鄂S*****的小型汽车,沿着**路由关庙往应山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在**办事处**村**岗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后依法将李某某带到广水市中医院抽取其血样,并送检到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4.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波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29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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