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7********,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镇**园**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鄂Q*****号小型轿车,从巴东县信陵镇西五路往官渡口镇方向行驶,行至信陵镇巴山路195号门前路段,因占道行驶与林某某驾驶的鄂Q*****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处警民警现场对李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61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3.8mg/100ml。
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0月9日,李某某已赔偿林某某车辆损失602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处警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驾驶信息、行驶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谭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981号检验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兴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巴东县**镇**园**室,联系方式1527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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