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乡**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由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往方滩乡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张湾区放马坪路融和园小区8号楼路口路段,与谌某某驾驶的鄂C****6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已与谌某某签订谅解书。2019年11月11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3.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谌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上官伟锋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8655****、1320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