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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住陕西省********组,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凭庙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车辆信息;(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抽血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维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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