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21时22分许,龙岗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有一辆号牌为粤B1Q****号小型汽车停在龙岗区横岗街道深峰路与红棉路交叉口的红绿灯前,粤B1Q****号车驾驶员坐在驾驶位上睡觉。接到警情后,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5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59.29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指纹卡、人员基础信息、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过程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酒精含量259.29mg/100ml,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羡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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