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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7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L6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路**路路口时,该车车头与王某某驾驶的粤B7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02mg/100ml。此次交通事故,因王某某驾车违反交通指挥信号灯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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