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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号门市,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蒙E*****号黑色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海拉尔区东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拉尔区法院门前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4.88mg/100ml。

李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经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国亚男

检察官助理:秦秀娟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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