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20时39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电动摩托车,沿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官塘大道由万石方向往官塘方向行驶。途经官塘大道红荔园东北特色酒馆前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行驶的林某某驾驶的琼AZ****号小型汽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治疗。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到琼海市人民医院对李某某提取血液样本并送交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经检测,李某某驾驶车辆系电驱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被民警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林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测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长:佟莉莉
检察官助理:廖光平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
1387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车辆技术检测报告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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