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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琼CC****号小型轿车从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公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北路二中路口路段处,被在该处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并当场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呼吹气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其浓度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酒精吹气和采血照片、常住人口查询;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结勇

书 记 员: 李 倩

2020 年 5月 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号);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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