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51989********,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家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花园**室。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杜某某等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中路牛一族美食广场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喝了2瓶雪花牌啤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号牌为粤S8****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杜某某前往**路**大酒店。当车辆行驶至海甸五中路五福雅苑路段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5ml/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酒精含量浓度为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方位图等书证;
2. 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 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花园**室,联系电话:1878968****。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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