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公寓**栋**房,现住原籍,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建苓,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 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贺建华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村**农场吃饭喝酒,期间李某某喝了白酒。当日22时许,李某某独自驾驶琼A1****号的小型轿车前往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途经**路、**东线。当行驶至海口市琼山区**镇**公安路段时,李某某驾驶的琼A1****号的小型轿车撞到机动车道中间的护栏后仍继续前行,直至海口**学院**校区路段时,车辆无法继续行驶。随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琼山大队云龙中队的民警赶至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7mg/1OOm1,遂将其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取样,检验酒精含量。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样的酒精含量浓度为209mg/100ml。另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方位示意图;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王海燕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公寓**栋**房,联系电话1897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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