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BE****”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从三亚市吉阳区红沙码头往三亚市鲁迅中学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榆亚路琼菜王路段被民警抓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BE****”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抓获经过、犯罪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查获照片、抽取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朱捷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吉阳区**镇,联系电话13971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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