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市滑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小铺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3时2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豫E0****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浚县老东上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吴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4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个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