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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7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区**街**号**排**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浙G*****小型轿车行驶至东湄街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潭头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的情况。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又文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

2.电子卷宗;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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