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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4G****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秋石高架路。后其驾车行驶至石桥路314-5号处停车,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后又驾车行驶至石桥卫生院北约100米的路边,然后被出警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6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冠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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