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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建德市**街道**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建德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86.9mg/100ml)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从本市新安江收费站驶入杭千高速前往大同方向,后从航头收费站驶出并沿305省道继续行驶,20时13分许,当行驶至本市大同镇古城路10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建 军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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