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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于安阳市**有限公司工作,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新安县******,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4日被邙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 22时2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豫C2****”的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老城区国花路与瀍涧大道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敏

检察官助理:王彩彩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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