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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某某,现住卢某某城关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M****号小型客车上道路行驶,行至卢某某**路与**路附近路段,与麻某某(另案处理)驾停在路边的豫M****号轻型货车相撞,造成麻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经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华伟

检察官助理:肖飞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县取保候审在卢某某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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