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21时49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白色的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中捷锦绣大街与新华路交叉口西10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9.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张德锋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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