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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7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晚饭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在家中饮酒。当日22时许,其驾驶冀B*****轿车从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村开始行驶,后经唐山市丰润西收费站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长春方向930公里150米处与他人发生交通肇事,之后被告人李某某继续驾驶车辆从党峪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沿112国道行驶至丰润区七树庄派出所自首。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范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6.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全晓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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