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17时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深红色大阳牌轻便二轮摩托在桃城区永安路育才街交叉口附近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92.2mg/100ml,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第2805号检验报告)鉴定,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俊芝
检察员助理:秦子萌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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