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胡同**号**排**室,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13时2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CJ5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山海关区**小学路口,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2mg/100ml。
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8】酒鉴字第04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某血液检材中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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