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50429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现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室。1999年9月8日因犯绑架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汽车沿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石中路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鉴定意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阎红艳
检察官助理:乔增宁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