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3时5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在205国道与福州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其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鹏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滦州市**镇**村**街**排**号。联系方式1393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