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道**村**号,现住涿州市**小区**座**单元**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2时15时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本市华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阳桥下,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鉴定,李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9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涿州市**小区**座**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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