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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丹东线海兴县海丰高速口北约200米处无证驾驶停在公路东边的冀J1391号警车进入附近沙石料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桂萍

检察官助理:杨丽荣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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