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乡**村。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丹东线海兴县海丰高速口北约200米处无证驾驶停在公路东边的冀J1391号警车进入附近沙石料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桂萍
检察官助理:杨丽荣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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