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号五菱面包车,从高阳县**村行驶至河间市**镇**村,被河间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中心检测,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份为160.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信、归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肃宁天安司法鉴定中心司鉴[2020]毒鉴字第3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 涛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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