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3198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小区现住原籍,无业。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3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21时03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清池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至老石头饭店北侧,与王某某停在路边的冀J*****号小型轿车开着的左前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7.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乙、廖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媛媛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