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A*****号二轮摩托车沿正定县南许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楼中学西侧路段时,与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河北A*****号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中李某某负主要责任,马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2.1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俊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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