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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3日被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3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金杯牌灰色轻型栏板货车,沿易县京赞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易县港里村路段时,因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君

检察官助理:耿芳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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