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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98********,汉族,本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乡**村**道**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4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载乘车人:申某某、段某某、吴某某)沿新乐市新华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新乐市欧景小区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甄某某驾驶的洒水车相撞,造成段某某(23岁)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5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公安网查询资料、检验鉴定、前科证明等。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立辉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

2.​ 刑事侦查卷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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