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冀E*****的北斗星小轿车,沿巨某某邢德线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治超站西5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167.3mg/100ml,后依法提取嫌疑人李某某的血液样本,并送至邢台市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司法医学鉴定,鉴定结果为李某某静脉血中的酒精含量为173.9mg/ml。案发后被巨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4.视听资料:出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世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利锋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址
2.案卷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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