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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安国人,高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住安国市**镇**村**区**街**排**号,身份证号码1324401963********。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42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国市保衡大街至药城大街与药华大路路段西200处执勤点时,被民警查获,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05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为140.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检察官助理:邸娜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国市**镇**村**区**街**排**号;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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