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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平舒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大城县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无机动车驾驶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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