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平舒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大城县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无机动车驾驶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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