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21日16时12分许, 南皮县**乡**村的李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302省道231KM+800M 处,由东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南皮县**镇**村的鲍某某驾驶冀J***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06月01日南皮县交警大队收到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送检的鲍某某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从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85mg/100ml,李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李某某、鲍某某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沧州市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2018]医毒字第0493号、0494号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李义成的身份信息;无犯罪前科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南皮县**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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