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041957********,小学文化,已退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巷**号**栋**单元**号,现住保定市竞秀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0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隆兴路由东向西驶至向阳大街交叉口北侧治理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李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为130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3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 卫
代理检察员:张艳雷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58222****。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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