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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住任丘市******,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23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任丘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燕山道交叉口处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田某甲驾驶冀******、田某乙驾驶冀******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田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8.87mg/100ml,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59号。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二0二0年五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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