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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曾用名李某乙,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291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号,住新疆昌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店门口处时,由于车辆失控在道路上发生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巡逻民警赶赴现场后将其查获并带至沙湾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新川

(院印)

2019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新疆昌吉市**路**区**,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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