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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生,务工,小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3621211966********,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住赣县区***镇**村***组**号,持“E”证,系赣B****X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1日,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X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往***镇***村方向行驶,20时许,当车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赣县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事发时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刘某洋、刘某妍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李某某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伦铭

2020121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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