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持A2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和朋友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餐馆吃饭,期间喝了白酒和啤酒。当晚2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朋友沿章某某**由**方向行驶至**路路段时,被正在设卡查处酒驾的民警查获,经现场民警用呼气式检测检测仪,结果为95mg/100ml,李某某当场拒绝签字。后李某某被传唤至移动酒驾整治采血车提取血液。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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