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95********,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区**幢** 室(户籍所在地为徐州市新城区**村**队**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星港街的“**烤肉”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由其好友凤美玲驾驶车牌号为苏E8****的小型轿车搭载其至苏州工业园区星桂街的“**”KTV继续唱歌喝酒,并将车停放在星桂街藏书羊肉店门口的停车场内。9月1日1时许,唱歌喝酒结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8****的小型轿车从车位倒车出去的过程中,与停在一旁的汽车发生剐蹭事故,因双方协商未果,对方报警,后被民警查获。
在事故现场,被告人李某某的好友凤某某欲顶包,称是自己开车发生的事故。后民警现场调取了星桂街藏书羊肉店内的监控视频,李某某遂承认是自己酒后驾车并发生了事故。
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3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成威
检察官助理:张惠敏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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