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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镇**村**号。2005年12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06年4月28日因妨害公务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5年4月14日再因寻衅滋事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GU****号三轮摩托车沿杨集镇杨界线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镇北村部附近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胳膊擦伤,后被灌云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其春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60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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