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路**号,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H6****重型半挂牵引车/豫QQ***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淮安市忠义物流园院内停车位出发,行驶200米左右后在物流园大门口被门卫拦下,武墩派出所民警出警将其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另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史某甲、史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提取血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清
检察官助理:康存真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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