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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462号

被告人李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B****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新元大道与新安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告人李某某依法被带至徐州市中心医院新城区分院依法采集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9.5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林

2019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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