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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五千元。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3日14时10分许,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国道3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永登县龙泉寺镇瑞芝村路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甘A*****警号警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定第440号鉴定意见证实: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252.0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2.00mg/100ml;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后再犯,应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非娇

检察官助理:徐世春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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